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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空坠物损害案屡屡发生 "飞"来横祸谁负责?

  从山东济南的“菜板案”到四川成都的“烟灰缸案”,再到辽宁丹东的“花盆案”,近年来,越来越多的高楼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不断发生。 

  日前,福州中院对一起大风刮落天窗玻璃伤人案作出判决,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陈小姐医疗费5万多元。由于此类案件中通常难以找到直接肇事者,是否及如何给予受害人有效的救济便成为一个现实而棘手的问题。 

  一样“伤人” “两样”判决 

  一场罕见的大风将张先生屋顶的天窗玻璃刮落,砸中一楼的陈小姐,致其重伤。 

 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永泰县城内,共7层。他在七层楼梯位的屋顶上设置了一块长2.2米、宽0.8米、厚1.2厘米的天窗玻璃,周边用砖块、水泥固定,距离街面有10多米。2005年5月5日下午,永泰县城关出现10级雷雨大风。狂风将张先生家天窗玻璃掀起正好砸中陈小姐头部。事发后,张先生出资1万元帮助陈小姐疗伤,但拒绝赔偿陈小姐的其他损失。陈小姐气愤,将张先生告上法庭。一审法院判决后,张先生提起上诉。 

  二审法院经终审审理认为,张先生的房屋掉下的天窗玻璃将陈小姐砸伤的事实成立。根据气象局出具的证明,损害发生的当时,为该县出现有史以来最大的10级雷雨大风。大风将天窗玻璃掀起飞落砸伤陈小姐,是张先生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已超过张先生能够预见和防范的限度。 张先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,因此对陈小姐的伤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: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 据此,二审法院判令张先生补偿陈小姐2.6万元。 

  福州中院经再审认为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: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致使他人受损害的,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”。张先生家的天窗玻璃将陈小姐砸伤,且陈小姐在事故中并无过错,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令张先生赔偿陈小姐医疗费5万多元。 

  无独有偶,外来工王某也遭遇过类似事件。去年盛夏的一天,外来工王某走在河下街市场街道上,突然一块长2米,宽1.5米的木板不偏不倚砸在他的头部。经检查,他的头部被砸开1个约10厘米的口子,但是谁家的木板砸伤他,无人承认,也无人佐证,甚至木板是哪一座楼丢下也不能完全确认。面对高昂的医药费,王某万般无奈,将其受伤处附近一幢楼的28户房主全部告上法庭。民庭的林法官接手案件后,发现:事发地是商住集中区,附近有好几座楼房。本案仅凭一块木板,没有其他人证、物证,并不能证明是从涉诉楼房内丢下的木板,因此不能判决被诉28户房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为了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,林法官带着书记员,扛着那块木板,到事发地调查。当两人走访了近80户后,终于在一幢7层商住楼的屋顶天台某住户自建的蓄水池边,发现了与肇事木板木质和裂纹完全吻合的残片。林法官立即请来社区干部作见证,并查找到肇事户主是该楼六层某住户。最终双方在林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肇事户主赔偿王某损失1.9万元。

 

本文最后更新时间: 2009-02-18 11:09:34         阅读次数: 2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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